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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

學分數

修業年限

有無證明

承辦/洽詢單位

輔系

≥20學分

(依各系輔系課程架構表)

至多延畢2年

修業完成後,加註於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單

各系所/註冊組

雙主修

≥40學分

(依各系雙主修課程架構表)

於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後,如修畢本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,得再延長一年。

修業完成後,加註於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單

各系所/註冊組

校學士

≥40學分

至多延畢2年

校學士學位證書

課務組/各系所

轉系

依新系規定

依新系規定

否

註冊組

跨校輔系/雙主修

依合作校規定

依合作校規定

修業完成後,加註於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單

註冊組/合作學校註冊組及系所

領域專長

35-36學分

至多延畢2年

加註於畢業證書

課務組/各系所

學分學程

(入學年度為114學年度以前)

6-16學分

已符合原單位畢業資格而尚未修畢學分學程者,不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。

學程證明書

課務組/各系所

學分學程

(全校學生適用)

12-35學分


※ 詳細資訊依教務處各項法規章則公告為準